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凡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 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自100年3月15日起至100年4月15日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一百年三月十四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一百年三月十五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

四、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五、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 (網址:http://www.cla.gov.tw)進入下載,亦可從全民勞教e網(網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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