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單親家庭生活獨立自主,減緩單親家庭租屋負擔,單親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可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三個月以上且實際居住者,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或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二)租賃房屋位於雲林縣行政區域內。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五)未住公有房舍。
(六)租賃房屋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每人每年最多以補助六個月為原則,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程序:
(一)自承租房屋之日起,檢附應備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向本府提出申請,採郵寄申請者需於信封註明「申請雲林縣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經審查准予補助者,將逕撥補助款;申請人檢具文件尚須補正者,本府將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備文件(直式A4大小,裝訂左邊)
1.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及資產調查表
2.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一年之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4.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使用執照影本(三擇一)
5.租賃契約書整本影本乙份
6.本項補助款之切結書及收據各乙份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四、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同性質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標的物,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及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身心障礙房屋租金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五、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變更或中止後一個月內書面陳報本府,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六、縣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有不實申請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停止租金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溢領補助款,並追究相關責任。
(一)喪失本計畫第二點所定補助資格者
(二)申請人未親自居住
(三)申請人遷離本縣
(四)租賃有虛偽情事
(五)租賃房屋非供住宅使用

七、補助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八、經費來源:計畫經費總額約新台幣180萬元整,由101年度預算支應,如預算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申請。
本項補助申請書表,請至縣府社會處便民服務下載(http://www4.yunlin.gov.tw/social/),如有疑問者,請洽5522586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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