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遭受傷病或罹患疾病致身心障礙者。

2.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二、 給付標準: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有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請至勞保局網站下載)

 

三、 請領手續:

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由醫療院所逕寄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須將醫療院所填妥蓋章後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送至所屬投保農會核章轉送勞保局辦理。)

(1)申請眼睛、皮膚及胸腹部臟器之胰臟、胃、脾、腎臟、腸、肛門、膀胱、生殖器、乳腺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不得由診所出具);申請胸腹部臟器之心臟、肺臟、肝臟機能障礙身心障礙給付,依法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居住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不在此限。

(2)精神障礙者,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障礙者,應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障礙者,應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礙種類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四、 服務電話:

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330

 

五、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害或疾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2年內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算2年請求權;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算2年請求權;超過上述2年期限,不予給付。

2.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3.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請用專用表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每一勾填處及每一頁面相連處均應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診斷醫師請視治療結果,依專業認定,詳實填載,切勿徇情並防範假冒。至於診斷書所載內容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由勞工保險局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內政部 民國 89 11 18 台( 89 )內社字第 8962228 號函 有關農保各項保險給付申請案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當日為申請日 ,以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6.若被保險人於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予身心障礙給付。

7.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農作能力,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由勞保局逕予退保。

8.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或同一部位加重且新增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按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核定身心障礙給付日數。但原已局部身心障礙部分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9.農保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同一部位,係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同條例第二項所稱合計額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額度為限。

10.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第3款規定之事由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除因麻醉藥品嗜好症而需勒戒服刑致無法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取消農保資格者或經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確定判決有故意犯罪行為應不予身心障礙給付外,不受該條該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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