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提供未就業青年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協助 其順利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委託之相關機關(構)(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 本計畫所稱之未就業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役畢或免役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含)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業達六個月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且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不在此限。

四、 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三年度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其最近一次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含)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五、 未就業青年應檢附本計畫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未就業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未就業青年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六、 本計畫補助未就業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未就業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經訓練學習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七、 本局應蒐集訓練學習課程資訊,並公告於職訓e網及全國就業e網,未於網站內公告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必要時得請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協助提供訓練學習課程意見。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

八、 未就業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如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者,得檢附影本代之)。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九、 未就業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未就業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未就業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十、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十一、 本局所屬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術能力為主軸之職業訓練課程。

十二、 本局或執行單位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以電話抽查或派員實地查核,未就業青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三、 申領本計畫補助之未就業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加訓練學習者。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未取得結訓證明或學分證明者。
(五)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或執行單位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後就業者,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內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本計畫以補助該方案之差額為限。

十五、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本會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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