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1.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另檢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二、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申請複檢,或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重新鑑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流程辦理。
  申請複檢,應於收受鑑定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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