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勵弱勢單親進修學位,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
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
及修業年限內12歲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補助費,鼓勵其
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共計新臺幣8,000元。
(2)大學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共計新臺幣1萬元。
2、臨時托育補助費:
於修業年限內補助其12歲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保母及托育機構),
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月每名子女最高補助48小時,
臨時托育時數低於48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另如育有18歲以下之
身心障礙子女就托於領有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相關證明之人員,亦
得檢據申請補助。
3、以上補助項目如超過應修業年限而延長修業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限:單親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應重新申請。
(四)補助對象:55歲以下單親並符合下列條件: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者)、喪偶、
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
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
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
,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
學院;不含碩士班、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
支出1.5倍。(99年標準: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每人每月26,322元,臺灣省各縣市
每人每月24,573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月18,500元)。
4、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2.5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
(99年標準:台北市每人全年438,420元,高雄市每人全年339,270元,臺北縣每人全年
323,760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全年294,870元,金門縣、連江縣每人全年222,000元,
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計算)
5、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者。
(五)補助名額:
1、高中(職)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80名。
2、大專校院組:每學年(計二學期)預計補助490名。
3、以上二組得於經費額度內互相調整名額,如因申請人數超過原補助名額或是項經費
不敷使用,由承辦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另行函送本部申請。
(六)單親申請時間(隨本部正式公告日期調整):
1、本年第1學期(98學年下學期):99年3月16日至99年4月30日止。
2、本年第2學期(99學年上學期):99年9月15日至99年10月31日止。
(七)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附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
保母、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
證明、收據正本
8、其他相關資料
詳情請見內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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