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促進單親家庭生活獨立自主,減緩單親家庭租屋負擔。
二、補助對象:單親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得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本縣三個月以上且實際居住者,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或
配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未
婚子女。
(二)租賃房屋位於雲林縣行政區域內。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五)未住公有房舍。
(六)租賃房屋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每人每年最多以補助六個月為原則,租金保證
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自承租房屋之日起,檢附應備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向本府
提出申請,採郵寄申請者需於信封註明「申請雲林縣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經審查准予補助者,將逕撥補助款;申請人檢具文件尚須補正者,本府將書面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一年之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4.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各乙份
5.本項補助款之切結書及收據各乙份
6.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同性質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標的物,同性質貸款
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及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
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身心障礙房屋租金補助、家庭暴力被
害人房屋租金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變更或中止後一個月
內書面陳報本府,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有不實申請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將停止租金
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溢領補助款,並追究相關責任。
(一)喪失本計畫第二點所定補助資格者
(二)申請人未親自居住
(三)申請人遷離本縣
(四)租賃有虛偽情事
(五)租賃房屋非供住宅使用
八、本計畫所需書表,由本府另訂之。
九、補助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
十、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總額約新台幣180萬元整(3,000元/人月x100人x6月=180萬元)由本縣
100年度預算支應,如預算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申請。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實施之。
詳情請見社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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