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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身心障礙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學生,當年度考取國內各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者,已申請錄取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三、錄取名額:每學年以不超過50名為原則,每人頒發助學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

四、申請時間:每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五、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向中國國民黨所屬各縣市委員會提出申請。

2.各縣市委員會請於10月25日前逕送財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身心障礙者保護基金會審議。

3.申請人應檢送下列資料:

申請表乙份(按我下載申請表)

⑵錄取通知(成績單)影本乙份

⑶學校註冊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⑷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六、審核原則:本助學金不朔既往,悉以當年度考取者為發放對象,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委員會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審定得獎人,家境清寒者優先發放。

七、公開表揚:本會於每年十一月上旬個別通知得獎人,公開場合辦理助學金發放事宜並由本會董事長頒贈。

八、核銷結案:經核定之得獎人需簽具獎助金領據繳交本會,否則全額繳回核定獎助金。

九、附則: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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