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減免補助對象:
  • (一)凡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稚園)或公私立幼稚園,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學生(幼童)及家長設籍於本縣,得向設籍學校申請減免補助學雜費。
  • (二)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二、 減免補助標準:
  • (一) 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者,由學校依權責逕行核定後,減免當年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所列書籍費、代收費及代辦費。
  • (二) 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稚園者,補助學雜費金額如下:
  • 1. 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台幣3000元。
  • 2. 中度障礙:補助新台幣2500元。
  • 3. 輕度障礙、發展遲絀:補助新台幣2000元。

 

  • (三) 就讀高中職以上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 1.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 3.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 ※ 上述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 三、 繳驗證件:
  • (一)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證明影本。
  •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 四、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每年9月起至10月底止,第二學期自每年2月起至3月底止。

 

  • 五、 申請辦法: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 六、 洽詢單位:
  • (一) 國民中小學以下: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05-5339148
  • (二) 高中職以上學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04-37061800

 

 ※已領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減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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