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要件並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設籍並居住本縣1年以上,年滿20歲至60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3.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4.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2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
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每人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辦同性質之貸款。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與工作。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
(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
辦理核貸:
1.創業計畫申請書1式4份。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式4份。
3.戶口名簿影本1式4份。
4.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1式4份。
5.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之切結書1式4份。
6.創業並獲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之證明1式4份。
(三)申請人自付年息一半之貸款利息,餘一半由申請人檢具憑証按季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以自領取貸款之日起7年內為限。
(四)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核計利息補貼金額,
本貸款之利率按貸款行庫放款利率計息。
※詳情請洽縣府勞工處勞工福利科05-534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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