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
(一)申請單位為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病友協會),且服務對象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經醫師證明有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抽痰機及咳嗽(痰)機等維生儀器之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2.須使用冷氣機調節體溫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之魚鱗癬症、泡泡龍及無汗症病友。
(二)未加入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病友協會)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向承辦單位財團法人罕見疾病
基金會提出申請。
補助項目 | 每月補助度數(度) | 每月補助單價(元) | 補助月份 |
呼吸器 | 64 | 3 | 1~12月 |
氧氣製造機 | 238 | 3 | 1~12月 |
血氧監測儀 | 22 | 3 | 1~12月 |
咳嗽(痰)機 | 2 | 3 | 1~12月 |
抽痰機 | 6 | 3 | 1~12月 |
冷氣機 | 264 | 3 | 5~10月 |
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醫師證明有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抽痰機、咳嗽(痰)機及冷氣機需求且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維生器材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使用冷氣機之電費補助以排汗及體溫調節功能異常之魚鱗癬症、泡泡龍及無汗症3類身心障礙者為限。
另補助行政管理費:包含補助款電匯費用、郵資、電信費、水費、電費、文具用品、電腦耗材等,並以需求電費補助總額5%為上限。
申請時間:
上半年度(1~6月電費)5月1日~31日為受理期間,31日為收件止時間(郵戳為憑)。
下半年度(7~12月電費)11月1日~30日為受理時間,30日為收件截止時間(郵戳為憑)。
提前或逾時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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