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透過對身心障礙者之購屋貸款利息差額補助,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
實際需求,提昇生活品質。
三、補助對象: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1.令有身心障礙手冊。
2.需年滿二十歲以上,設籍並居住於其首次購屋之地址且領有本府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3.申請貸款利息補助之房屋位於雲林縣且房屋所有權人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及配偶
共同持有。
4.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同住扶養者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5.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有清償能力者。
6.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7.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利息補助者。
8.身心障礙者本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
9.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
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
四、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1.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2.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行政區域。
3.身心障礙者住進福利機構。
五、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
1.額度:每戶最高不得逾越依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核定之貸款上限。
2.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3.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依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
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六、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乙份。
2.本縣核換發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4.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5.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6.銀行貸款相關證明。
7.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房屋登記簿謄本正本。
七、前項資料完全備齊後,至本府社會處申請,再由本府核定。
八、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由原承貸銀行配合辦理。
九、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擇一辦理。
十、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十一、接受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補助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時,應於移轉登記後
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府及承貸銀行,其因怠於通知而所衍生之不當得利息應附加利息返還本
府。
十二、申請購屋利息補助者應以個人繳款狀況,憑繳款收據及繳款證明書向本府社會處辦理購屋
貸款利息補助請領事宜。
十三、受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承貸銀行應通知本府,並停止撥付
補助之利息,且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本府。
十四、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受理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其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總額超出當年度預算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助名額,且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內支應。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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