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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托教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認定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三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9月1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二)中低收入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之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前目比率核計。

3.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規定如下:

(1)動產: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2)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第一學期於當年度9月30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3月31日以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當年度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當年度第一、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二)前款申請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三)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送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供。

(四)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審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完成後,應自行核定;未受委任或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申請案件經核定,符合規定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予申請人。

(五)申請人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證明第一學期於10月15日以前、第二學期於4月15日以前向幼童就讀(托)園所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六)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10月31日以前、第二學期於4月30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七)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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