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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學年度第1學期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審核方式說明 

※補助對象:

  1.年滿5歲(93/9/2-94/9/1)就讀本縣立案托兒所。

  2.依法核定緩讀(需附緩讀證明),並安置於本縣立案托兒所之學齡兒童。

※補助額度:依家戶子女數及年所得區分。

【詳如99學年度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額度彙整表】

99學年度扶幼計畫補助額度彙整表

實施對象

補助額度

就讀公立

就讀私立合作園

(國幼班)

家有一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二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4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40萬元至5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家有三位子女

低收入戶

免費

1年最高補助6萬元

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

免費

1年最高補助5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5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6萬元

1年最高補助4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1年最高補助3萬元

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至80萬元以下

1年最高補助1.4萬元

1年最高補助2萬元

註:

(一)家戶(父母及申請幼童)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不論其家戶所得數額為何,凡家有一位子女者即以家戶年所得超過60萬元之標準辦理;家有子女者即以家戶年所得超過70萬元之標準辦理;家有三位子女者即以家戶年所得超過80萬元之標準辦理。

(二)本補助款分上下學期撥付。

 

※免費就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有1位子女且年收入30萬元以下者、

  家戶有2位子女且年收入40萬元以下者、家戶有3位子女年收入50萬元以下  

  者。

 (補助費用:註冊費加月費*6個月-除交通費、保險費、家長會費、才藝班、

  書包…等,非一般收費項目者不予以補助)

 【私托最高每學期補助3萬元,依該所實際收據金額扣除不補助項目為計算標

  準。(若托兒所收據尚未貼足補助金額請先以每學期收費標準或明細表計算整

  學期就讀應補助金額)】。

 ※【內政部兒童局98年3月12日童托字第0980054181號函:申請本項補助時,

  應檢具學童當學期就托之收據憑證,如托兒所檢具之當學期收據(註冊費、月

  費)截至申請補助日止,仍無法超過當學期補助金額,除請繳交已有之收據外,

  並應檢附托兒所之全學期收費標準或明細且加蓋托兒所戳記以為查核憑據】。

 

※年收入計算方式:

  ▲為幼童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97年度所得判斷(包含薪資、利息及其他

   …..)及不動產【擁有三筆土地以上之不動產且其經濟價值(公告現值)合計 

   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均排除。】為計算標準。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97年10月21日童托字第0970014136號函示:財政部財

   稅中心所開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所列「投資」,不以所得及財產列計。

 ※單親家庭務必附上證明(戶籍謄本),且注意申請人需為擁有監護權一方有

   權利申請本項補助。

 ▲單親認定時間點,一般離婚案件單親認定時間點採1學期以8月1日前

   第2學期以2月1日前完成離婚登記者為原則,因法院判決離婚、死亡等特

   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文件。

 ※有關98學年度各類身分別幼兒如安置於育幼院、寄養家庭或監護人為縣市

   長等其審核及採認方式與一般家庭之幼兒有異,其認定方式及應檢附佐證

   文件如下:

(一)99學年度軍教免稅人員仍排除於補助對象之列,如確符補助資格,須由

   家長自行依規定提供佐證資料申請。

(二)新生兒計入家有子女數部分,依扶幼計畫規定以當年度6月30日前完

   成戶籍登記之子女人數為度

(三)有關單親認定時間點部分,一般離婚案件採第1學期以8月1日前、第

    2學期以2月1日前完成離婚登記者為原則。至因法院判決離婚、死亡

   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文

   件。

 (四)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如下:

身分別

99學年度

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1.子女數採計以具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

2.單親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3.具監護權一方與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父母一方或雙方免稅軍教職人員之幼兒

1.97年度全年薪資證明(免稅者提供)。

2.幼兒及其父母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1.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97年度全年薪資證明;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2.幼兒及其父母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緩讀幼兒

1.縣市政府開立之緩讀證明。

2.戶籍謄本(計算子女數)。

3.幼兒及其父母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其他

1.安置於寄養家庭幼兒

視該幼兒為家有1位子女且家戶所得逾30~40萬元之級距補助類別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

2.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2.安置於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幼兒

視該幼兒為家有1位子女且家戶所得30萬元以下級距補助類別給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

2.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3.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

幼兒家庭之子女數其計算仍以原生家庭子女數認定之,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例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外籍配偶依舊要附上97年度所得資料,除97年度尚未入境者無需檢附。

※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2日台國(三)字第0970247408號函函示:本計畫

   為幼兒就學補助,係採社會福利概念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實施原則,實施

   對象為設有戶籍之當年度9月2日至次年度9月1日止滿5足歲未滿6足歲

   之幼兒,非設有本國戶籍幼兒之就學補助,不宜由政府及全體國民負擔,故

   持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無法請領「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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