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4月1日起,受理之名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若補貼總額超過預算時,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二、洽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三、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若兼具房房屋租金補貼資格者,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四、服務對象:
申請購屋貸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雲林縣,所購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10,244元*4=40,976元)。家庭人口與總收入計算,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向本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五)貸款利息補貼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本縣核(換、補)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歸戶證明。(家庭人口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五)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六)申請人或配偶、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貸款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八)貸款餘額證明書、繳款證明書及收據各一份。並請檢附貸款銀行之放款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等資料供審查(須顯示每月貸款利率)。
六、補貼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詳情請洽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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