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2年4月1日起,受理之名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貼名額,若補貼總額超過預算時,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二、洽辦單位: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三、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若兼具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者,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四、服務對象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10,244元*3.5=35,85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四)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五)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坐落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七)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全戶及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暨身心障礙者稅籍資料。(家庭人口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切結書及收據各一份或其它足以證明之文件。
六、補貼計算基準: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2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貼新臺幣200元,最高補助1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四)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申請補貼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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