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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撫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二、補助項目: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病因素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三、補助標準:

(一)屬於第一點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二)屬於第一點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申請 

1.申請人領款收據。

2.申請人本人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3.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5.全戶戶籍謄本。

6.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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